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或以其他方式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對於上述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這些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或以其他方式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對於上述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這些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