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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期間支付工資的具體規定如下:

停工留薪期間。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12個月。

工資計算標準。如果工傷職工的工資在受傷前已滿12個月,則以月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原工資標準;如果未滿12個月,則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如果未滿一個月,則按勞動契約約定的月工資計算。

工資組成部分。原工資福利待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費、績效獎金等。

工資最低標準。如果工傷職工的工資高於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300%,則按照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60%計算;如果低於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60%,則按照實際工資計算。

以上規定旨在保障工傷職工在遭受工傷時的基本生活和醫療待遇,確保其權益得到有效維護。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