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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制度

年假制度是為了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而設立的。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具體天數如下: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

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但特殊情況下,如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或者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或者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假累計2個月以上等情況,職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此外,職工休年休假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如果因企業原因未能安排休年假的,需支付三倍的年假工資。

然而,年假制度的實施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存在差異。在小型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中,執行情況困難,只有少數管理人員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而在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和部分大型股份制企業中,正式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執行得比較好。臨時工和勞務派遣工也無法真正享受到帶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