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擁有廣泛的權力,主要包括:
獨立調查權。廉政公署可以獨立進行調查,不受警方和其他政府部門的干擾。調查手段包括搜查、扣押、審訊等,旨在揭露貪污犯罪行爲。
起訴權力。調查結束後,廉政公署將案件移交給香港律政司,由律政司代表香港政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防止貪污權力。廉政公署負責防止貪污,通過廉政教育和監督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等方式,確保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
人事和財政權。廉政公署具有獨立的人事權和財政權,可以自行聘用人員和制定預算。
廣泛的調查和審訊權力。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審訊等,必要時可使用武力。
特別調查權力。例如授權調查人員調查及查閱賬目、簿冊或文件,要求提交物料及提供協助,申請搜查,要求交出旅行證件等。
祕密監察權力。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緊急情況或特定條件下,可以進行祕密監察。
這些權力賦予廉政公署在打擊貪污犯罪中發揮關鍵作用,確保了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反貪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