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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程式

徵收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發布土地徵收啟動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當需要徵收土地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相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擬定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簽訂補充安置協定。確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應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定。

申請土地批覆。完成規定的徵地前期工作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徵收土地申請,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發布徵收公告、下達安置補償決定。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後,應自收到批準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徵收土地公告,並依法組織實施。

此外,還有徵地告知、徵詢意見、徵地材料上報、審核和報批、辦理補償登記、舉行聽證等步驟。這些步驟確保了徵地和補償安置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了相關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