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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程式

扣押程式通常涉及以下步驟:

內部程式:在決定進行扣押之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向其上級負責人報告並獲得批準。這是為了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確定實施人員:實施扣押措施時,必須有至少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在場。他們需要出示執法證件,並確保當事人見證人在場。

通知當事人:在扣押過程中,必須通知當事人到場。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邀請見證人。

告知理由和權利:執法人員需要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聽取陳述和申辯:在扣押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製作現場筆錄:扣押過程中應製作現場筆錄,記錄扣押的詳細情況,包括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並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名,應在筆錄中註明。

妥善保管扣押物品:扣押的物品應集中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或損毀。

解除扣押:如果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應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並予以退還。

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當場實施扣押措施,但行政執法人員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

期限限制:扣押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30日。如果案件情況複雜,經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以上步驟確保了扣押程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也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