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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挪用公款的數額、用途、持續時間以及是否退還等。

一般情況下,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則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退還,則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此外,如果挪用的公款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將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