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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

排除意思利用意思是刑法理論中的兩個概念,它們在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排除意思:排除意思是指行為人試圖排除權利人對財物的使用,以合法占有者的意思支配他人的財物。這種意思體現了行為人試圖造成可罰的妨害利用,成為判斷法益侵害之危險的基礎素材,被視為主觀違法要素。在控制使用盜竊的處罰範圍上,排除意思作為主觀違法要素髮揮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是輕微地妨害權利人使用財物,那麼行為人就沒有排除意思,這種行為只是輕微的暫時使用,並不可罰。因此,排除意思起到了限制入罪的機能。

利用意思:利用意思是行為人享受財物本身效用的意思,至於是按照經濟用途利用還是按照本來用途利用,則無關緊要。在出於毀壞的意圖而奪取他人財物的情形中,行為人不存在對財物予以利用的意思,不成立盜竊罪。轉移占有時帶有利用意思的,是出於更為強烈的動機而實施法益侵害行為,具有更重的責任。利用意思不僅是為取得罪奠定違法性的主觀要素,還帶有主觀責任要素的性質。

簡而言之,排除意思是關於排除權利人對財物的使用的意圖,而利用意思則是關於利用財物本身效用的意圖。這兩個概念共同構成了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斷財產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