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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制服解釋第13條

《最高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具體來說:

擔保人之間有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約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未約定分擔份額。各擔保人應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如果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契約書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那麼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規定明確了在不同情況下擔保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原則,有助於解決實際操作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