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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公傷假規定

教師因工傷請假的待遇規定如下: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和基本崗位考核獎照發,其他計件或計量部分的工資可停發。

需要注意的是,教師在請工傷假時,必須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申報,並在3天內將詳細情況報告給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