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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退夥

普通合夥人退夥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如果合夥協定中約定了合夥期限,那麼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可以在以下情況下退夥:合夥協定中規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

如果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期限,合夥人在不影響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出現當然退夥的情形,例如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人所代表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等。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

退夥時,合夥人需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如果退夥人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需負有賠償責任,則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如果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債務,退夥人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分擔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