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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簿保存年限

會計賬簿的保存年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賬簿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保管的期限有10年和30年兩種,該保管的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具體來說,如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等會計賬簿的保管期限均為30年,而營業賬簿、憑證賬簿等保管期限為10年。

此外,《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還規定,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總的來說,會計賬簿的保存年限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以確保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