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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提留

村提留是一種向農民和企業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運營和發展。它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事業。

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特別困難戶補助、合作醫療保健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

管理費。用於村幹部報酬和管理開支。

村提留的收取程式通常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初編制預算,經村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預算收入任務分解落實到農戶和村集體企業,向農戶收取的部分填入農民負擔監督卡,一般在年底收取。

然而,由於各種原因,包括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監管不力,村提留在一些地區造成了農民的負擔加重和社會問題。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我國已經取消了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收取村提留的做法。

此外,在土地徵地過程中,村提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必須得到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村提留必須用於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方面。政府應加強對土地徵地和村提留的監管,確保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