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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追索期限

民事追索期限,也稱為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存在特殊情況,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例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暫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等情況,訴訟時效期間可能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