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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辱罪法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相關法條是第二百四十六條。

根據該法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如果情節嚴重,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侮辱罪通常是一種自訴罪,意味著受害者需要自行提起訴訟。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可以由公訴機關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