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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流程

法官判案的流程大致如下:

起訴階段。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法院審查符合條件後,在規定期限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法院將在規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階段。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向當事人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組成合議庭

開庭階段。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案件,需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前,法院會進行公告,告知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庭調查和辯論。開庭時,由書記員確認各方到庭並宣讀法庭規則。審判長宣布開庭,並查明當事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接著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據等。

評議宣判。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並做出裁判。判決前,如有可能,法院會嘗試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及時作出判決。

判決宣告。法院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此外,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情況延長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