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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假

泡病假是指員工為了獲得病假工資或其他利益,故意提供虛假的病假證明或聲稱自己患病或受傷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多種形式,如無病裝病、小病大養,以及利用與用人單位的矛盾來達到目的。

泡病假的處理方式應當基於是否超出了病假醫療期。在合法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員工泡病假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醫療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如果員工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契約,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為了預防和處理泡病假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建立病假評審及報銷醫療費用制度,要求員工提交醫療費用憑證以查證病情。

設定病假工資體系,確保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明確請假程式和手續,規定病假證明需由正規醫院出具,並有權對職工的病假進行覆核就診。

對於違規行為,如虛假請假,應保存相關證據,並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契約。

總之,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並依法行事來處理泡病假行為,同時也要注意保護真正患病員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