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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叫拖拉斯

"托拉斯"一詞源自英文"trust"的音譯,它是一種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托拉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產品有密切關係的企業合併組成,旨在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範圍,加強競爭力量,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參加的企業在生產上、商業上和法律上都喪失獨立性,托拉斯的董事會統一經營全部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領導權掌握在最大的資本家手中,原企業主成為股東,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托拉斯最初被稱為「托拉斯」,這是因為在這類經濟組織形式中,以前相互競爭的股份公司必須將其股份交給託管會,同時也就把經營權交給了託管會,因而也就喪失了合夥經營的權利,這是一種高度壟斷的組織形式。美國是托拉斯最發達的國家,其中洛克菲勒摩根為首的美國兩大托拉斯標準石油公司和美國鋼鐵公司是兩個最大的財團,它們獨占了1/3的全國國民財富。

然而,儘管托拉斯在美國的發展迅速,但也引發了反托拉斯運動。1890年,美國通過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該法宣布托拉斯本身違憲。但此後,聯邦最高法院宣布,「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並不認為僅僅由於規模大或具有未實際使用的實力就是違法,因此該法並不限制大企業的組建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