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這意味着物權的權利人擁有對物的絕對支配權,這種支配權可以排除任何第三人的非法干涉,並且這種效力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追及效力。即使標的物在流轉過程中落入他人手中,物權的權利人依然可以向實際佔有人主張權利,以追回原物並恢復物權的初始狀態。
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存在數種權利時,物權具有優先於其他權利(如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此外,有擔保的債權也具有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妨害排除效力。也稱爲物上請求權,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這種侵害或防止其發生,以恢復物權的完整狀態。
支配效力。物權人有權對標的物進行自由支配,但這種支配通常不包括對標的物所有權的完全處分權,如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能只涉及對標的物使用價值或價值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