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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雪制度

《理雪制度》是宋朝的一種訴訟制度,主要用於防止冤案的發生。具體來說,它允許判決生效後,犯人及其家屬如果有不服的地方,可以依程式逐級進行申訴。這一制度的申訴期限是判決後的三年內,超過這個期限的案件將不被受理。

理雪制度的申訴程式要求當事人從所屬縣開始申訴,經過本州、轉運使、提刑司、尚書本部、御史台,直至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申訴必須依次進行,不得越級申訴。如果經過的官司不理或限滿未決,當事人可以依次向上級陳訴。受理申訴案的官司都應在期限內組織審理。在宋代司法傳統下,理雪制度體現了直訴制度與提點刑獄司制度的特點,對冤案的處理從啟動到審判都有明確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