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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物益權

用益物權是一種物權,其中非所有權人對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通常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例如通過契約約定使用他人的不動產。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實現的。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不同,它著眼於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目的在於通過使用他人之物來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而擔保物權則著眼於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目的在於通過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用益物權包括多種具體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等。

用益物權的特徵還包括其受限制的性質,用益物權人僅有權占有、使用和收益,不能進行處分,如農村居民不能將獲得的宅基地出賣給他人。此外,用益物權的行使通常優先於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可以優先於所有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