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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必丹制度

甲必丹制度是西方殖民者在東南亞地區對不同種族社會集團實行的一種管理制度。這一制度最初由葡萄牙在16世紀馬六甲王國首創,隨後荷蘭在17世紀至20世紀二三十年代在印度尼西亞採用,英國西班牙也在各自的殖民地實行過這一制度。甲必丹(Kapitan)一詞源自葡萄牙文,原意為「船長」,後轉義為「頭人」或「首領」。在華人中,甲必丹制度尤為重要,華人甲必丹通常由有影響力的華人富商或大地主擔任,他們的職責包括為殖民者供應物資、承包工程項目、管理華僑的法律事務等,但在重大事務上需請示殖民當局。

甲必丹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分而治之」和「間接統治」的方式,旨在利用當地的傳統權力結構來治理殖民地,同時不改變傳統習俗。這一制度賦予了原有的地方首長權力,由殖民地政府承認其地位,從而使他們獲得公權力,以達到政治控制和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

甲必丹作為族群領袖,需要維護本族群的利益,化解與當地統治者之間的衝突,並為族群謀求更好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甲必丹制度對華人社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也有一些甲必丹可能成為殖民者的爪牙,不顧華人利益,受到華人的唾棄。

例如,新加坡的甲必丹制度來源於英國殖民者的經驗借鑑,並得到了英國殖民者的族群認可。但當這一制度與英國殖民地的規劃發生衝突時,英國殖民者會選擇放棄甲必丹制度。例如,在1826年,新加坡、檳榔嶼和馬六甲一起被納入海峽殖民地的行政區劃時,這三個地區的甲必丹制度都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