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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範圍

檢察院的職權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檢察職能。這包括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和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正確性以及審判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民事檢察職能。包括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進行監督,確保其不違反法律、法規;對民事審判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進行監督;支持弱勢群體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檢察職能。這涉及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進行監督,確保其不違反法律、法規;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偵查權。在監督訴訟活動中,如果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人民檢察院有權立案偵查。

此外,檢察院還有控告申訴檢察的職能,負責審查監督妨礙辯護人和代理人訴訟權利的行為,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等刑事終結處理決定或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並在確有錯誤時進行監督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