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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有哪些

目的犯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斷絕的結果犯:行爲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爲就可以實現的目的。例如,國外刑法規定的內亂罪中的“以紊亂國憲爲目的”,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內亂行爲,就可以實現紊亂國憲的目的。

短縮的二行爲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爲後,還需要行爲人或第三者實施其他行爲才能實現的目的。例如,僞造貨幣罪,德國、日本等諸多國家的刑法都明文規定必須“以行使(使用)爲目的”,只有在僞造貨幣行爲完成之後實施其他相關行爲,才能實現行使的目的。

真正目的犯:以目的的存在作爲犯罪成立的條件。例如,德國、日本等國刑法規定的僞造貨幣罪中“以行使(使用)爲目的”。

不真正目的犯:不以目的的存在作爲犯罪成立的條件,目的的存在影響刑罰的加減。例如,外國刑法規定的持有毒品罪的“以販賣爲目的”,目的的存在是刑罰的加重事由。

在實際法律中,目的犯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

走私淫穢物品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爲目的。

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爲目的。

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爲目的。

刑法分則條文直接標明構成該犯罪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犯罪目的的情況,如反革命罪必須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