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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改官

磨勘改官是唐宋時期官員考課制度中的一環,主要用於對官員的政績表現進行考核和審定。磨勘的主要內容包括官員在任職期間是否有公罪或私罪。公罪指的是在履行公職時的失職行為,如人命事件、濫用權力、嗜酒廢職等違法犯罪行為;私罪則是指因私利而違反法律、道德的行為,如貪贓枉法、侵占官物、不孝、姦淫等。官員的磨勘轉官過程中,審官院等機構會審查官員是否有公私罪的犯罪記錄。

磨勘制度對官員的任用有重要影響。如果磨勘合格,官員將得到提拔;如果不合格,則需要等到下次磨勘合格才有升遷的機會。如果在磨勘過程中發現違紀情況,相關人員將受到懲罰。例如,宋真宗時期的張祥因貪贓罪被罷黜,後來雖然復出並表現良好,但在磨勘時發現曾犯罪,因此未能再次提拔。桑澤因不孝未能獲得提拔,而李亢因隱瞞和欺騙歷史被剝奪考核成績,不得升官。這些例子都反映了磨勘對於官員提拔的重要性。

磨勘轉官的周期通常是文資三年一遷,武職五年一遷。這一制度在宋代得到了廣泛的套用,對官員的升遷和官職變動產生了重要影響。蘇東坡曾感嘆說:「今之君子,增減半年磨勘,雖殺人亦為之。」這雖然是一種誇張的說法,但也從側面反映了磨勘對官員的影響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