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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以及擴大社會監督。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相關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錄和公示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應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等信息,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企業若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等情況,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此外,如果企業未依照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管理部門應在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並予以公示。如果企業未在責令期限內公示信息,管理部門也應在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並予以公示。如果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管理部門在查實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作出列入決定並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