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權,也稱爲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權利,可以對司法人員的訊問保持沉默,而不自證其罪。這項權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沉默權也被視爲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是現代刑事訴訟中一項專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
沉默權的實施有三層含義: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
有權拒絕陳述;
不因拒絕陳述而被做出不利於自己的法律推定。
此外,沉默權的積極意義在於它徹底貫徹了“無罪推定”原則,鮮明地突出了控訴方的舉證責任,要求警察和檢察官必須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來證實犯罪,而被追訴者本人則無須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當然他更不必承擔協助警方和檢察官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