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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行為意思:這是指行為人受意志控制的有意作出表示的意識。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非出於自主的意識,即欠缺行為意思時,當然無表達自己內心意思的可能,因此無自主意識的行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表示意思:這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表示具有民法上意義的意識。表示意思的認定原則是采表示(客觀)主義,即如果一個理性謹慎的受領人盡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後,有理由相信表意人具有表示意思,則成立意思表示。但如果相對人知道表意人內心欠缺表示意思,或者對不知道表意人內心欠缺表示意思具有可歸責性,則以能證明的表意人的內心意思為準,無表示意思,不成立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這是指希望通過表示發生特定民法效果的意思。

以上三個要素是意思表示不可欠缺的要素,因為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表意人將其內心一定的意思表達於外。如果這些要素缺乏,則無自主意識的行為,自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