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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簽離職單怎麼辦

如果老闆不籤離職單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向單位提出書面要求:勞動者應向單位提出書面要求,要求其在十五日內出具離職證明。書面要求中應包含勞動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和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的日期等信息。保留好這份書面證據,以備日後維權需要。

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單位在收到書面要求後仍不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將依法責令單位限期出具離職證明。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結果不令人滿意,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賠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者不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辭職,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