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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證據保全

申請證據保全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申請保全的證據與案件事實有形式上的關聯性,即該證據對於證明案件事實有意義。

該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如果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證據將不復存在或難以調取。

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提出,舉證期限是法律規定當事人在開庭前的一段時間內提交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申請證據保全的方式有: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

公證處受理保全證據公證,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人需要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及其可能滅失或不易保存的證明、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申請人和證據事實有關聯的證明或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