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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招侵害

自招侵害是指個人自我招致不法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涉及防衛行為人自身有責地引起不法侵害,強調引起不法侵害的先前舉止與不法侵害之間存在密切的時空聯繫。如果先前舉止與不法侵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屬於自招侵害的討論情形。

自招侵害的認定需要考慮三個維度:不法侵害、自招以及招致不法侵害之先前行為的性質。自招侵害行為的性質是違法行為,排除了合法行為和社會倫理方面消極評價的行為。在自招侵害情形下,如果認定行為人對受害人帶有加害意圖,就否定行為人的防衛意圖,判斷所招致的侵害是行為人一手操縱,屬於防衛挑撥,行為人喪失防衛權。

自招侵害並沒有超出正當防衛的基本構成要件的射程,行為人有防衛意圖,多數情況下不喪失防衛權。在自招侵害情形下有正當防衛成立的空間。防衛時點的認定以已經著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為標準;防衛限度以行為限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為主,以結果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為輔。在自招侵害情形下,行為人的防衛時點適當後移,需要在合理時間內履行退避義務,才能實施防衛性攻擊。防衛限度較一般正當防衛也有更多限制性要求,需結合防衛手段、打擊強度等對行為人的反擊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進行謹慎地綜合判斷,而結果限度要求考量行為人控制損失的規模和程度,不再單純以是否造成重大損害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