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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是什麼

行政事實行爲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實施的行爲,該行爲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事實行爲具有以下特徵:

行政性。這類行爲是由行政主體進行的。

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這意味着這些行爲並不直接對行政法律關係產生影響。

可致權益損害性。儘管這類行爲不直接改變行政法律關係,但可能會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沒有處分內容和法律約束力。這意味着這些行爲不是以法律上處理公民、組織權利義務爲目的的。

表現爲一種客觀存在。這類行爲一旦發生,就會表現爲一種既成事實,並對事實狀態產生影響或改變。

可能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例如,行政機關在報紙上通告某廠家產品不合格,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毆打等。

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這些行爲通常發生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過程中。

存在實際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事實行爲的構成才得以確認。如果事實行爲被確認存在,行政主體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以上特徵表明,行政事實行爲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但仍然對行政過程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產生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