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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程式規定

行政執法程式規定旨在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不受任意侵犯,同時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這些程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關鍵方面:

行政檢查行為的規範。規定了行政檢查的條件、程式和要求,如執法人員數量、亮證檢查等,以避免檢查的任意性和對民眾的干擾。

調查取證行為的規範。明確了如何規範地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的收集和使用。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合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聽證/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文書送達等步驟。

行政執法公示。要求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為中,向社會公開執法主體、人員、職責、許可權、依據、程式、結果等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時保護個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