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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対象

行政強制的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這是指那些未能遵守行政法律規範、未履行特定法律義務的個體或組織。

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的行政相對方:這包括那些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或他人權益造成威脅的個體或組織。

處於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這指的是那些自身處於危險之中,需要行政機關採取措施以保護其安全的個體或組織。

行政強制的目的在於:

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

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保障社會安全;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

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意味著相對方對行政強制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但不限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