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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結婚證書

補辦結婚證的條件包括: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管理機關或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且目前仍然維持該狀況。

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補辦結婚證所需的證件和證明包括:

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簿。

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為: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於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係。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查檔證明(若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可不出具查檔證明;若結婚證內容有誤,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補辦結婚證的步驟如下:

近兩年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仍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可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

登記結婚已超過兩年的夫妻,需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複印後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一般當天可拿到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