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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

要式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時,必須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形式或方式,以確保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這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如頒布行政法規必須以國務院令的形式,行政處罰需要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行政許可必須以一定書面形式給予證明等。

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相對。非要式行政行為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意思表達清楚就能產生法律效果,例如口頭通知、電話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勢、交通信號燈的閃爍等。

要式行政行為的有利之處在於內容明確,便於遵守和執行,同時便於明確責任。通過必要的形式表明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內容,作為判明責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