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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程式

行政複議的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申請人應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如果是口頭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受理。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在5天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將不予受理;如果符合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將告知申請人向相關機關提出。

審理。行政複議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會將申請書副本傳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需在10天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行政複議機關隨後進行審查和調查。

決定。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審理後,作出決定。如果原行政行為無誤,將維持原決定;如果原行為存在錯誤,如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或濫用職權等,可以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在整個過程中,行政複議機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果申請人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正當,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還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