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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抄身份證

在中國,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情形主要限於以下五種情況:

有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如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

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公民沒有隨身攜帶身份證,或者帶了但拒絕警察查驗。

警察在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並在查驗時告知執法對象有義務出示身份證件並接受查驗。如果遇到拒不提供姓名年齡住址且不能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情況,符合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繼續盤問情形的,依法可以帶回公安機關繼續問。

公民在遇到民警查驗時,應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如果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可以提供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或者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等信息,以供民警查驗。

如果公民認為民警執法不規範,可以向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舉報,或撥打110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