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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權力是什麼

警察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警察負責預防和制止所有違法犯罪行爲,包括但不限於暴力犯罪、財產犯罪和其他違法活動。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警察負責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爲,以及管理公共安全和交通。

執行刑罰和看守罪犯。警察負責執行法院判決的刑罰,如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並管理監獄和看守所。

管理特殊物品和行業。如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特種行業等。

保護公共和公民的個人安全及財產。警察有責任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以及保護公共財產。

組織消防工作。負責監督和管理消防安全。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確保這些活動的安全和秩序。

執行戶籍管理。包括國籍、入境出境事務等。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保護網絡和信息安全。

指導和監督其他組織的治安保衛工作。如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羣衆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此外,警察還擁有偵查權、刑事強制權等,以確保法律和秩序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