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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辦理流程:

被監護人與意定監護人協商確定監護的具體內容;

被監護人與意定監護人簽訂書面的監護協定

(可選)被監護人與意定監護人至公證處進行意定監護公證;

被監護人失去部分或全部行為能力後,監護人獲得監護資格,開始履行監護職責(如已公證,可以至公證處領取意定監護人資格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並沒有強制意定監護進行公證,但是公證具有更強的公信力,且公證處可以出具監護人資格確認證書,將來在辦理入出院手續、簽署手術風險告知書、辦理銀行賬戶等事宜時都可能會需要,因此建議採用公證的方式辦理意定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