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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是什麼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具體來說,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或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被稱爲賭頭;以賭博爲業則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這種人被稱爲賭棍。只要具備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其中一種行爲,就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實施賭博罪的行爲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如開設賭場,則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是否以營利爲目的,是區分賭博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只要行爲人在主觀上具備“以營利爲目的”,並且實施了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就構成了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