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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報遺失

身份證遺失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填寫《居民身份證報失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如果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可以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辦證大廳申報掛失。同時,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必要的聲明,以免別人使用你的身份證進行操作。

完成掛失手續後,需要到派出所拍照,不能自帶照片。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在此期間,如果發現身份證被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需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此外,還應保留掛失證明材料,如受理回執證明、補辦證明等,以證明原有身份證已經失效,並且新的身份證與原有身份證的使用期限不同,起到鑑別作用。同時,完成掛失聲明,公告內容要包括身份證的基本信息和相關事項,登報掛失儘量選擇大型報紙,並在報社審核批準後掛失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