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身分證補辦當天

補辦身份證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在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天。如果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臨時身份證一般當天能拿到。

總結如下:

補辦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在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延長,但不超過30天。

急需使用: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通常當天能拿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請注意,以上信息可能會因地區政策差異而有所不同,建議諮詢當地公安機關以獲取準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