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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公傷認定標準

車禍工傷的認定標準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包括與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傷害。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職工患職業病。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職工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無論駕駛員身份與否。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申請,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