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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

追訴期是指在刑法上對於犯罪進行追訴的有效期限。根據不同的犯罪類型和法定最高刑的嚴重程度,追訴期的具體期限有所不同:

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的,追訴期為5年。

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期為10年。

法定最高刑在10年以上的,追訴期為15年。

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訴期為20年。

對於超過20年的追訴期,如果認為必須追訴,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決定是否追訴。

此外,追訴期的概念也適用於民事訴訟領域,其中規定了不同類型的請求權或案件的追訴期限:

不動產留置權、稅金退還請求的追訴期為九十天。

對遺囑內容質疑的追訴期為120天。

非法拘禁、偽造支票、毀謗、醫療事故、勞工職業災害補償、過失殺人等的追訴期為一年。

違反口頭承諾的租賃契約、人身傷害等請求權、性暴力、商標權的侵害等的追訴期為兩年。

非蓄意的精神傷害的追訴期為兩年。

三年時效的追訴期包括歧視與不平等的工資待遇、家庭暴力、詐欺、擅闖民宅或破壞別人財產、不實報導等。

四年追訴期的案例有書面租賃契約、婚姻無效訴訟、專利權的侵害等。

最長的追訴期是營造不良的訴訟,其追訴期可長達十年。

以上信息展示了追訴期在不同法律領域的套用和具體規定,幫助理解追訴期的概念及其在不同情況下的適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