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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兵期限

退兵期限是指部隊對新兵因身體或政治條件不符合要求而進行退兵處理的時間限制。根據《徵兵工作條例》,退兵期限規定如下:

1.政治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不超過90天。

2.身體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同樣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不超過45天。

此外,對於患有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先給予治療,並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兵役機關。病情穩定後,這些新兵可以退兵處理,退回時間在這種情況下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