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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以下是關於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

對於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根據《刑法》第115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