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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遣散費,即當僱主與雇員終止僱傭關係時,向雇員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其計算方式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對於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將按照該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計算,但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