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遺書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也不能打印。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簽,也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遺書必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對自己的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的認知與瞭解。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合法的個人財產。
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如果需要,可以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此外,如果是代書遺囑,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必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後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爲書寫。
寫成書面遺囑後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由立遺囑人認可並簽名。
必須註明年、月、日。
由代寫人、其他在場見證人簽名。
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