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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有什麼權利

難民享有一系列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旨在保障他們在接收國的安全和尊嚴。根據1951年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應享有的權利包括:

基本人道主義待遇。在初級教育、公共救濟、勞動和社會安全等方面享受國民待遇,同時獲得至少不低於一般外國人的待遇。

個人身份保護。難民的個人身份應受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國家的法律支配,並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保護。

財產和藝術權利。包括獲取和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所享有的待遇。

經濟和社會權利。包括工作權、社會福利(如定額供應、房屋、公共教育、公共救濟、勞動立法和社會安全)以及自由職業的權利。

不受歧視待遇。難民應享有與該國其他合法外國人同等的權利和基本援助,包括思想、行動的自由和免於遭受酷刑和降低待遇的權利。

避難權。如果難民已經進入一國領土,他們不應被推回或被迫回到實施迫害的國家。

不因非法入境或逗留受罰。難民因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受到的刑罰不得超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當原因。

行動自由。難民有權選擇住所和隨意行動,但應遵守申請國對一般外國人的法律。

這些權利爲難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尊嚴,確保他們在接收國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支持。